在执行交通
管制任务时,若因交警的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由交警负全责;但若交警并未犯错,则应由肇事者承担其责任。若双方皆有过错,则需按照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事故
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过错的严重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归属。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