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刑事诉讼案件之再审时限原则上应在做出再审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予以完成。若需延长该期限,其不可超越六个月。对于必须受理的
抗诉案件,审判机关则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审理期间亦须遵循上述条款所规定之期限执行;如有必要指令下级人
民法院再审的情况,则应自收到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相关决定,同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期限也将参照前述规定予以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
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