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信用卡而言,如果欠款达到10,000元人民币或以上金额,同时涉及到恶意透支的不当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
犯罪。所谓“恶意透支”,主要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凭借信用卡超额消费、提现等活动,且在发卡行进行两次
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还款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恶意透支的金额在1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若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能够全额偿还所有透支款项及利息,且情节较为轻微者,可依法免于追究其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