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到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若以自身名义或由被挂靠单位代为签署
承包合同,该类情形通常情况下应将挂靠经营者及被挂靠单位作为共同
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或者应诉行为;
2.挂靠
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
挂靠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在此种情况下,双方需各自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3.该施工单位及其实际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因上述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的
经济损失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若建设单位在明知该施工企业系被挂靠的前提下仍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那么建设单位亦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
过错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
工程合同而
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
人损失的,应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