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工程项目招
投标活动过程中,投标人若选择将招投标事宜委托给
招标方处理,则该委托期限可由双方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友好磋商后予以明确指定,然而通常情况下,该委托期限不应超越整个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当各方
当事人达成一致决定,通过书面方式正式订立委托
代理协议时,该协议必须详细阐释
代理人的姓名或
公司名称、所代理的事项范围、权限以及期限等内容,同时还需由被代理人亲自签字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
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