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依法提
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
赔偿停运损失费用?
若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负责支付停运损失费用,但遭受损失的一方仍有权向
侵权行为人追索此类赔偿。在此情况下,所谓停运损失乃是指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到车辆损害时,假设受害者是利用被损坏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业务的经营活动,那么在被毁车辆得到有效修理以前,
受害人由于无法正常实施这些货物运输或客运业务而导致经济收益的减少,或者说是每日的停运损失,应当由相关事件的责任方对此类
经济损失负责进行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