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遭遇
保险纠纷,以下为您提供几种妥善处理之策:
首先,协商与和解。在保险争议产生后,保户与保险公司均应当本着尊重事实、诚信务实的原则展开磋商,寻求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和解方案。协商和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途径。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
仲裁。仲裁乃是由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作出公正判断,因此并未享有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至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保户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
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