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中,若被告人作为非法集资企业的
高级管理人员,并未直接参与其中,且没有
证据表明其对
犯罪活动给予任何支持或协助,则不会被判定有罪。
然而,这种情况仅限于被告人没有盗用、侵占或其他性质上等同于诈骗的不当行为。
当个人出于非法占用财物的目的,以欺骗手段非法集资,或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变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时,便构成了
犯罪行为。
然而,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要构成
非法集资罪,
行为人必须包含主观恶意才可为之。
《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