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财产已经被
司法机关查封或者冻结之后,不得再次进行查封或冻结操作。具体来说,本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此项规则:“当财产已经被查封或冻结时,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方式再次采取查封或冻结措施。”
此外,本法还对人
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
有效期作出限制,规定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查封、扣押动产以及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情况,其有效期也分别规定不得超过两年及三年。若
申请执行人欲延长上述期限,则需在查封、扣押、冻结生效
期限届满之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要求
续期予以办理,而续期期限亦要遵守前述限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
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
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
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