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司破产之后,作为
法人代表所应肩负的责任通常分为以下三类:
首先,企业破产时,法定
代表人需承担个人责任。这将对他们未来再创办企业带来诸多限制;
其次,倘若企业
违法违规经营,法定代表人甚至可能面临人身自由受限,例如因拒不履行法院裁决而遭到
司法拘留的
处罚。若
法人行为构成
犯罪,法定代表人将遭受
刑事惩罚;
第三,在法人成立之初并未存在任何缺陷的前提下,其发生的经营亏损并不必然由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全权负责,同时法人本身亦无需独自承担此等责任。对于
个人独资性质的法人而言,只要能够明确区分法人财产与
个人财产,便无需法人代表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然而,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法人在负债时,则由公司承担所有财产责任,股东个人无需承担,除非在公司成立之初存在
出资瑕疵的情况。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
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