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成功获取准予迁移证件之后,请携带户口簿、
身份证及准予迁移证明前往您原有
户籍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迁移证明。随后,您需凭借已获取的迁移证明、户口簿以及身份证到开具准予迁移证明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并领取新的户口簿。这样,您的
户口迁移事项便得以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