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明确规定,
自诉人在等待法院宣判之前,其拥有与被告人进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的权利。据此可知,若涉及到强奸罪行的
刑事自诉案件中,
当事人有权利在裁决作出之前选择撤回自诉。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根据该法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部分案件并不适用于调解程序,其中可能涵盖了严重的
刑事犯罪案件。因此,能否
撤诉还需结合实际事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分析。若案件恰好属于不适用于调解的范畴,那么原告方可能无法行使撤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