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明确的制度规范,只要人民检察院认定
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行为确实存在并且已经掌握了确凿、充足的
证据,从而认定其必须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之时,便应当依法做出
起诉决定,同时向各级人
民法院
递交书面
公诉声明。因此可以说,对于
盗窃罪的指控审理,往往是在人民检察院对相关案件完成审查流程,判断出这些
犯罪事实与证据链条完整之后,才会决定启动这一法律程序。至于具体的提审时机和期限,需视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形及人民检察院合议审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等提出
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