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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是有证据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构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捕时,可以基于多样化的前提展开行动。尽管其中并未直接规定执行拘捕行为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据支持,但是在该条款所列举的诸多情况,如“在其周边环境或是住处找到了与犯罪有关的确凿证据”以及“无法提供确切的本人姓名、居住地址及身份信息的”等情况下,实际上已经间接地暗示出拘捕行为可能是建立在一定的证据或线索基础之上的。因此,尽管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拘捕行为必须以证据为依据,然而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公安机构在执行拘捕任务时,往往都会拥有一定程度的证据或线索作为行动的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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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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