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明文规定,对于紧急情形之下,人
民法院须于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裁决以采取相关的
保全措施,且自裁决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启动
执行程序。由此可见,在处理涉及侵占罪的详尽案情中,若需对相关账户实施冻结的操作,法院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冻结该账户的裁定,同时自裁定生效之时即刻启动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