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明确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
侦查机关询问或遭到
强制措施约束的那一刻起,即享有委托律师担任辩护
人的权利。若犯罪嫌疑人已遭
刑事拘留,应竭尽所能尽早委托
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在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必须立即向办理该起案件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在
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不仅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协助,涵盖全面了解案情、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建议以及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而且还能够请求侦查方依照法定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告知犯罪嫌疑人
家属他们有权利选择委任辩护人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