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
刑事法律框架内,并不是所有的
刑事拘留都意味着将面临
逮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明文规定,执行逮捕必须满足特定的严格标准。仅当有客观充分的
证据证实存在
犯罪现象,且被告人或
犯罪嫌疑人身负可能被处以
徒刑以上
刑罚的罪责时,同时还需具备该条款所列举的五类社会危害性的任何一项,方可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另外,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重刑的案件,或者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
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被告人曾有过
故意犯罪历史或者身份尚未明确的情形,同样应依法进行逮捕。若已被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且
情节严重者,亦可依法对其实施逮捕。因此,刑事拘留是否会转变为逮捕,需要依据具体案情以及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