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法规之明确表述,所谓
挪用资金罪,乃系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合法设立之机构内,担任某项职务者,仗恃本身职位所赋予的权力与方便,将隶属单位的资产挪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予他方,若涉及金额数量庞大、甚至超逾三个月仍未妥为偿还,又或者虽然时限未满三个月,然因涉及金额数量庞大、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非法性行为等因素,皆会构成此种
刑事犯罪。在决定是否给予定罪时,必须审慎考量如下六个重要方面:1. 涉事人是否在职于公私营业机构或相关团体内部任职。2. 涉事人是否滥用职务优势从中牟取
不正当利益。3. 挪移的资产是否由原本所属单位所有。4. 挪用的金额款项数目是否较大。5. 挪转的资产最终流向何方——即是否用于私人、借贷他人使用。6. 挪用资产的期限是否超出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尽管时限未达三个月之久,但因其数额大、涉及营利性活动或者存在
违法行为。只要符合上述诸项条件的
行为人都可构成挪用资金罪。然而,具体的定罪结果依然需要根据每起案件的详细事实情况及其所提供的相关
证据材料才能得以准确判定。倘若涉案挪用资金数目巨大,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最高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而倘若挪用金额档次达到“特别巨大”的情形,便有可能获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
刑责。假如在提起公开
司法诉讼以前,能够及时把挪用资产全数归还给原属单位,便有望获得从轻处分甚至
减轻处罚,假如情节轻微者,甚至有机会得到完全减轻乃至免除
刑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