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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偷渡取保候审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明文规定,组织他人偷渡国界(边境)屏障的行为乃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从轻至重则可能面临二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相关罚金刑罚。若情节极端恶劣,如身为组织他人偷渡国界(边境)团伙的首脑人物、不止一次组织他人偷渡国界(边境)、导致被组织者受到重伤乃至死亡、剥夺甚至限制被组织者的人身自由、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抵制检查、非法获取收益数量过量且数额极为庞大及存在其他极为恶劣的细节状况等,那么这些行为将会致使罪犯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同时还要附加相应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的严厉惩罚。而在案情涉及到的环节当中,倘若有被组织者因为参与偷渡而受到意外伤害、被恶意侵犯或被贩卖等等犯罪行为,又或是对待执行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实施了杀人、伤人之类的犯罪行为,按照“双重罪责”的法律规定,这些犯罪行径必将单独进行定罪量刑,并且必须与组织他人偷渡国界(边境)的犯罪行为合并进行处罚。对待获取具保候审资格的问题上,我们需要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其对于自己犯下罪行的忏悔表现、给社会带来的潜在危胁程度等等诸多因素。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取得具保候审资格的前提条件,诸如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在再犯罪方面几乎没有危胁,以及对社会不存在任何危害性等等,他们就有权提出获取具保候审资格的申请。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具保候审仅仅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其中一项程序性措施,而最终的定罪量刑结果仍需依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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