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实施以下几种情况均可构成
危险驾驶罪,如有高速竞技驾驶行为、在酒精作用下,
驾驶机动车辆;从事校车运营活动或公共交通客运工作,涉嫌严重超负荷踩刹车或者加速行驶;以及在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危及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上述行为被判为有效案件,
行为人将会面临重罚,包括
有期徒刑或
罚金。因此,依据现行的法定
法规,一个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的人,的确存在被
羁押甚至入狱的可能性。
拘留作为
刑事制裁中的一种基本手段,主要用于维持
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以防
涉嫌犯罪之人在等待审判期间
逃逸,或者经由审判后仍铤而走险再次
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