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二百三十七条所明确,对于强迫
猥亵行为,此乃
刑事犯罪之范畴,应由国家
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
公诉权。尽管受害女性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然其本人并无决定是否启动公诉程序的权力。国家公诉机关为公诉权的唯一享有者,除非存在经法律明确定义的特定情况,例如
受害人自愿撤销控告等,否则,受害妇女不得单独撤销该案件。基于以上原因,受害女性并无法直接撤销该案,然而她可向公安机关提交撤销控告的意向,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若公安机关决定不
起诉,或在公诉程序推进期间,法院即可基于案件实际情况裁定是否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