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示承兑期限设定如下:
1.若
汇票为定期付款或开出汇票之后定期支付之类型,则提示承兑的期限应截止于汇票(到期)日期前;
2.如若汇票采用见票后定期付款之资金结算方式,此时,提示承兑的期限范围将从出票之日算起,限期一个自然月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