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
违法行为的判定,不应仅仅依据
行为人是否主动承认其过失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需结合其他相关
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证实。例如,若某
当事人主动呈现出
嫖娼违法行径,然缺乏充分的旁证予以支持,则仍无法对其实施相应的
法律制裁。具体而言,
1.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定时,应遵循“重视证据、轻视口供”的基本原则,即即便在无口供的情况下,只要有充足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便可将该行为确认为违法;
2.同样地,在行为人主动承认其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若缺乏其他必要的证据支持,亦不能轻易判定其构成违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