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怀疑遭遇信用卡诈骗,当发现存在使用伪造、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且数额达五千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及时收集相关交易记录、卡片信息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对于集资诈骗,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十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时,要保留好集资合同、转账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据,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三)遇到贷款诈骗,若发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达五万元以上,需留存贷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证据,向警方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第五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五十一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