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亦称为法院调查令,这是由人
民法院签发给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无法获取其自身所需要的
证据的
当事人,经过申请并且获得人民法院的核准之后,由该当事人的
诉讼代理人律师持有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这份法律文书主要负责向相关的机关团体以及个人收集所需的证据资料。调查令上所包含的信息如下:
1.持有者的详细
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书编号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全名等;
2.被调查者的姓名或者是其所属单位的全称;
3.向被调查者收集、调查证据的具体范围;
4.持有者需要证明的待证实事项;
5.调查令的
有效期限;
6.被调查者未能提供持有者所需证据的原因说明;
7.调查令的签发人的亲笔签字,以及签发日期和加盖的法院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