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法规,中标方在签约确认后擅自撤销中标资格是不被允许的。若发生此种情况,
招标方有权对其所提交的
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另一方面,若是招标方本身在成交确定并签署合约之后再行取消交易,那么中标者有权依法向其索取相应的
经济赔偿及其他相关损失,以保障自身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