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尽管并不具备借款凭证,但只要持有完整的转账记录,同样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程序。
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若出借方仅拥有转账凭证作为唯一
证据来源,那么他们有权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向法庭提交
诉讼请求,请求
借款人偿还
债务。由于转账行为可以发生在诸多
法律关系之中,例如汇款、支付货款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若承认该笔款项为借款,或者虽提出其他法律关系导致转账现象的解释,但却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加以证实自己的观点,那么便可认定
借贷关系成立,出借方的还款诉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反之,若借款人明确表示否认这笔款项为借款,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以支持其观点,即该转账行为源于其他法律关系,那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成立,法院也不会支持出借方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
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