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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了13年正常减刑几年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决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者,其所服刑期得以减去原刑法规定的最大值的一半。因此,倘若一位罪犯被判定需服刑十三年,实际上其能够申请减刑的最大长度则为六年零六个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减刑成功,被赦免或减免的时间也不得短于以下限度:
首先,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他们实际须服刑的时间必须多于或等于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即使得到减刑或赦免,服刑期也不得少于十三年;
最后,那些经由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限结束之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者,其服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如果经法院核实而确认缓期执行期满可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者,其实际上仍需服刑的时间则不得短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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