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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对于劳务分包有明确的定义,即在整个承包劳务工作中,充当承包主体的劳务单位需先满足特定的资质条件;
其次,该劳务承包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需要体现出其已得到了发包方(亦为建设单位)的批准和认可;
再次,无论是从业务角度还是道德伦理来看,劳务分包单位必须遵守不得二次分包的原则;
最后,必须坚决禁止将主体结构的建筑施工任务外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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