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股权变更事宜,若
大股东欲进行变更,但遭遇到小股东不予配合的情况时,根据相关规定,小股东仍然具备购买所变更出的
股权之资格。假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小股东并未选择购买该等股权,将被视作默许变更的决定生效。
然而,倘若涉及到股权变更属于公司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之内的事项,仅需获得受让方股东意愿上的统一便可顺利执行,无需征得小股东的一致通过。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