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请求
精神抚慰金及
死亡赔偿金是完全可以被共同提出的。首当其冲,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这两项
赔偿金的并列地位,也就是说,它们分别属于两个性质全然迥异的
赔偿范畴。
其次,由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权威参考书——《理解与适用》也有过详细的表述,即死亡赔偿金真正意义上是因为死者离世而给
家属造成未来收入损失的财产性损失,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以家庭收入的降低为依凭来进行具体运算。
然而,精神抚慰金却恰恰相反,它是种非财产性的损害,主要是由于逝者的离世带给家人心灵上无法弥补的伤害。
因此,两者绝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上的替换或混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