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第三方
当事人可
委派1至2位
代理人参与
行政复议程序。在他们委派代理人的情形下,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
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委托
代理身份。授权委托书需详细载明委托事务、
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限等内容。若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以
书面形式进行委托,则可采用口头委托方式。对于口头委托,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核实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当申请人或第三方当事人决定解除或变更委托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