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行为不得进行转包。若财政部门在执行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时,发现有将政府
采购合同转包的情况,应依照法律
法规,对直接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及其他相应
责任人给予适当纪律处分。若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所实施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
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