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自然人不知所踪已满两年且对于相关方而言具有重大利益之影响,则
利害关系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此位自然人为失踪之人。
而在确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期间时,应自该人失去音信之日起计起。
如若此人于战事期间下落不明,相关期间应该自战事结束之日或经由相关部门确认为其下落不明之日起开始计算。
《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
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
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