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养殖生产活动在占用耕地的情况下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
鉴于养殖行业所具备的农业性质,该类经营活动被授权得以运用农用地开展,同时也可使用一般类型的耕地资源,但无需执行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以及耕地占补平衡的强化措施,然而需要确保不能对耕地中的耕作层造成损害,不可破坏农作物生长所需的种植环境,更要避免占据基本农田的宝贵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