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原告在提
起诉讼要求
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得以查阅到另一方的即时通讯记录。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务领域,单纯依据微信或类似社交平台上的聊天记录来认定夫妻情感已经破裂并期望该等
证据能够得到法院受理和采信,往往难以实现。
在更多情况下,法院往往会要求提交其他类型的证据作为佐证,才能对相关个案做出公正且准确的裁决。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