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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的流程是怎样的

(1)工程完工后的28个自然日内,经发包方签认同意的竣工验收报告期间,承包单位需向发包方提交详细且完善的竣工结算报告以及相关的结算资料,以便双方依照相关协议中所规定的合同价格以及专用条款所注明的合同价格调整事项进行全面的工程竣工结账处理。
(2)当发包方接收到来自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与相应的结算资料后,应于28个自然日之内对其进行严格审核与评估,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建议。
(3)若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以及结算资料之后,超过28个自然日仍然没有给出合理理由,无法正常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项,那么自第29个自然日开始,发包方需按照承包单位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
(4)若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28个自然日内仍未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项,承包单位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催促发包方尽快支付结算款项。

(5)工程完工后的28个自然日内,因承包单位未能向发包方按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相关的结算资料,导致工程竣工结算未能按照常规流程进行,或者工程竣工结算款项无法及时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包方希望即刻获得工程设备,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实现交付;反之,如发包方并未对此提出明确要求,那么承包单位有义务负责保管这些设备。
(7)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当年开工、同年竣工的建设项目,通常选择采用全项工程竣工后集中结算的方式,以简化结算手续。
对于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依据工程模样进度合理地进行分解结算。
若属于实行总体承揽的重大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将工程的某些部分或特定专业分包给其他分包商时,总包人应对他们的工程结算款进行统一处理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原则向发包方请求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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