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自行车等
非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
逃逸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
刑事处罚。
在非
机动车辆导致的
道路交通事故中,如相关
责任人选择逃逸以避责任,警方将依法予以遵照执行其行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尚未达到
刑事犯罪程度时,主管交通的最高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行为者处以罚款金额介于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间,同时处以十五天以下
行政拘留。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