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编造债权的转让在性质上并非仅仅归类于虚构
案件处理,更应当视为一种骗局。
这种行为往往源于
行为人抱持着非法的意图与目的,借助于法律所赋予他们的
诉讼权力,运用
伪造的
诉讼主体资格、
虚假的事实依据及其相关
证据,对民事争议事项进行
起诉,进而导致法院出现
误判、误决或不当调解等后果。
如若行为人通过以上手法达成虚假诉讼的目的且构成
犯罪,那么他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甚至
管制的
刑事处罚,以及
罚金的附加或单独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
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