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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在涉及到抵押制度应用的场合中,若为动产抵押却未能进行有效的抵押登记过程,那么该行为将无法对善意第三人形成适当的约束力。
而所谓善意取得,即是指财产受让人在接受动产转让时,其主观状态必须为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价金等要素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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