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在中国国家税收局启用的全新电子税务局体系下进行必要的信息调整操作。
如若情况特殊,也可以要求亲临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事项变动工作,依此填写专为财务负责人税务变化而设计的专属调整表单,并同时携带财务主管人员以及
法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最新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任命书、税务登记证原始证件及副本的复印本等相关资料前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