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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如果因为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身体伤害或者经济利益受损时,有权向销售方或者生产商提出赔偿要求。
无论是不是由他们自身的过错导致的食品问题,被请求进行赔偿的生产与经营主体都应当无条件地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采取任何逃避或者推诿等不当行为。
尽管如此,在赔偿消费者之后,责任主体仍然保留着对可追究责任者的追偿权利。
同时,根据该法律的第148条第2款,消费者除了要求获得赔偿损失之外,对于前述的生产经营企业,还有权要求其支付罚款性的赔偿费用,即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数额的三倍。
在计算罚息的时候,如果增加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尚不足一千元人民币,则将按一千元支付给受害者。
此外,该条款还明确表示,如果食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中存在轻微的,并不影响食品质量以及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误解的缺陷,那么这些生产与经营企业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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