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若某一方拒绝承担
子女抚养费用,即便日后子女已成长为成年人,仍然负有为其父母提供
赡养服务的法定义务。
此项权利乃是源自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所构成的血缘亲情纽带,彰显了生存所需的人格权益,无论婚姻状况如何转变,以及子女是否生于婚姻关系之内,均无法对此份权利进行剥夺或否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义务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明确指出,父母对于未满法定年龄段子女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的责任;反之,成年子女对存在残疾、丧失劳动力或生活贫困的父母亦须担负起赡养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