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
犯罪嫌疑人签署的
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未直接等同于人
民法院必定将其判处
刑事处罚,认罪认罚具结书仅为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和
申辩,不容忽视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各类案件的裁决,应当较少依赖口供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而是应在被告人的陈述外,综合各项客观且确凿的定罪
证据,方能判定
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