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律诉讼中,能够被视为
证据加以采纳,须满足证据的“三性”,这包括了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
同样地,针对微信聊天记录这类证据而言,它也需要同时符合这些标准和要求。
当我们向法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辩护律师或法官会根据这三个原则对照这些资料进行验证和审查,以确保它们具有充分的证明力。
其中,
首先要核实的便是证据的真实性,这需要确保提交给法院的聊天记录的使用者确实是案件中的关键
当事人;
其次,对于合法性的检验则是看我们是否有许可或者凭据来获取并展示这份聊天记录,如果没有这样的许可或者凭据,那么这份证据就可能无法得到认可;
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关联性,为了
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无缺,我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篡改、更改原始数据,并且始终储存在可靠的终端服务器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
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
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
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