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借据毫无疑问是最为直接而有力的
证据,它能无可辩驳地证明
债务的实际发生以及数额。
然而,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而未签订这一重要文件,
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其他一切可直接或者间接地表明欠款事实成立的旁证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
例如,以下是常见的
证据种类:
借款合同、
补充协议、对账单或各种形式的收发货单、银行转账渠道所产生的凭证、发票、短信息和微信聊天记录等等。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与指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就算缺少借据,只要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
借贷关系,
诉讼同样有胜算。
譬如,银行的交易流水记录、
债务人承认借款事实的录音、录影等都足以充当证明。
因此,即便没有书面的借据,我们仍然可以提
起诉讼要求
清偿债务。
诉讼过程如无特殊情况通常分为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并
递交诉状;
其次,在法院受理之后通常会发出
传票以通知被告,如被告未能应约出席,则视为调解阶段失败;
再次,调解无效即进入正式审判环节,法院会发出第二次传票约定开审日期,尽管被告未能出庭参与审判并不意味着其会失去
胜诉机会;
最后,当法院做出判断认定被告
败诉后,往往会明确规定欠款必须支付至指定的银行帐户的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截至日期之前,被告仍旧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他/她的所有银行账户将有可能被采取冻结措施。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