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诈骗罪中“
非法占有”的概念作出准确理解和界定,无疑需要深入研讨其行为者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一个受主观因素影响深远的领域,常被视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观范畴,而非单纯的事实或数据。
为了确定该问题,司法工作者广泛采取推定的方式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当
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法非法获得资金,导致
数额巨大且无法偿还,并且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即可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1)明明知道自己
无力偿还却仍然大量骗取别人的钱财;
(2)在非法获取资金之后选择消失无踪;
(3)眼中只有自己而无他人,肆意挥霍骗取来的资金;
(4)将用
欺诈手段所得资金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
(5)采取各种手段,比如抽逃、转移等,隐藏或
隐匿财产,以图躲避偿还
债务;
(6)暗中藏起或销毁财务记录或将企业搞瘫痪,试图逃避偿还责任;
(7)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