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式房屋是否应视作夫妇共有的财产,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若该处房产在
结婚前即为其中一方所得,那么在
婚姻破裂之时,该房产应被视为归属该方的
个人财产,而非夫妇共有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然而如果该房产是在双方步入婚姻殿堂之后购买的,那么毫无疑问,它应当属于夫妇两位共有的财产。
在
离婚时,夫妇可以对此等
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当然,夫妇二人也可协商解决此类共有财产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可诉诸于法院做出裁决。
依据相关
法规,夫妇双方有权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及婚前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约定,例如可以将其分别归各自单独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同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