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车过程中,若因冲红灯等不当行为引发交通事故导致
人身损害,驾驶者很可能须对相应损失负有
赔偿责任。例如,当汽车碰撞到
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以及其他车辆,且该次事故并非由车辆本身所导致,驾驶员便需承担相当于总损害额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驾驶者为其车辆投保了强制性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情况将大为改善。通常来说,保险商将会依照自身责任范围内所规定的标准提供补偿,如仍有余款未偿还,则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但是,如驾驶员未能投保强制性责任保险或者保险
赔偿金不足以填补全部损失,驾驶员则必须自行支付剩余部分
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