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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全责有什么坏处

在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体系下,总共分为五个类型,具体描述如下:
首先是全部责任,该类情况下,事故的发生完完全全都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所导致的;
其次,是主要责任,在此类事故中,主要因素是一方当事人违反规定,但另一方或者第三方同样存在违规行为
再者,是同等责任,主要表现为事故的各相关当事人都有违规行为且情节相对均衡;
最后,是次要责任,这类情况主要是由于多方当事人或第三方都有违规行为共同构成事故原因。这五种责任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其中整个事故完全是由当事人中的一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引发的,因此应对违规者施以全部责任,反之,对事故无直接影响的另一方则不负任何责任;其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一方当事人因为明显的违规行为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时,该违规者需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另一方或第三方也需对事故负责,但应承担次要责任;其
三,同等责任,此类事故的特点在于所有的参与者都有明显的违规行为,情节大致相同,所以各个当事人都应承担相等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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